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页(1605字)

1871年普鲁士在普法战争中取得了胜利,统一了德国,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同年颁布了统一后的第一部宪法,即《德意志帝国宪法》。它是以1867年由“铁血首相”俾斯麦(Prinz Otto Edw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1898)制定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稍加修改而成的,共14章78条。除前言外,分为《联邦领地》、《帝国立法》、《联邦议会》、《联邦长》、《帝国议会》、《关税及商业》、《铁道》、《邮政及电信》、《海军及商船》、《领事馆》、《帝国军事》、《帝国会计》、《诉讼之判决及刑罚》和《一般之规定》。其最大特点是赋予了以普鲁士为核心的帝国中央的极大权力,规定联邦国家元首是德意志帝国皇帝,由普鲁士国王充任,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帝国宰相由普国皇帝任命,是从属于皇帝的帝国的最高行政官吏,从帝国建立起到1890年,宰相由普鲁士首相俾斯麦担任,领导帝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宰相又是联邦议会议长,统辖联邦议会事务,皇帝公布法律必须由宰相副署并依副署而负其责任。依据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联邦议会共58席,普鲁士占17席。联邦议会有极大的权力,可以批准和否决帝国议会的法案,决定帝国财政的预算和决算,经皇帝同意还可以解散帝国议会,它还可以最高司法审级的资格解决各邦之间的争执问题。宪法还确认了普鲁士的军事制度,把它推广到全帝国,使普鲁士的军国主义统治扩大到其他各邦。

1918年11月,德国发生了水兵和工人武装起义,德皇威廉(Friedrich Wilhelm Viktor Albert,1859~1941)退位,成立了以社会民主党领袖艾伯特为首的“全德苏维埃政权”。1919年7月31日,全国苏维埃国民代表大会公布了《魏玛宪法》。《魏玛宪法》除前言外,分为两编,共181条。第一编为《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包括:《联邦及各邦》、《联邦国会》、《联邦大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会》、《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和《司法》7章;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包括:《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与德国以往宪法相比较,该宪法改君主立宪制为民主政体,改间接民主为直接民主;各邦具有完全自治权;注重公民的经济权利,专章规定经济制度、国民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被西方学者誉为“划时代的宪法”。它所表现的时代动向以及包含的思想意义,对世界各国的立宪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后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权的条文停止生效,制定《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魏玛宪法》名存实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苏、美、英、法占领,后来分为东、西两部分,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8年9月,德国西部各政党在美英法占领当局的支持下,在波恩召开制宪会议,于1949年5月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基本法除序言外,共11章146条(后来在实施过程中又有增减),包括:《基本权利》、《联邦和各州》、《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立法权》、《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司法权的行使》、《财政》和《过渡的和结束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为:专章规定了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宣布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联邦立法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的联邦议会行使;联邦总统为礼仪性的国家元首;联邦行政权由联邦政府行使;联邦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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