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臭氧物质控制监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7页(311字)
澳门1995年12月4日法令第9条规定:(1)经济司有权限监察本法规之遵守情况,但不影响法律赋予水警稽查队在监察货物进口及出口事宜方面之权限。(2)从事本法规所指货物之商业活动之场所之所有人、董事或经理,应允许监察人员进入有关设施及查看文件记录,但仅以适当执行监察行动所必要者为限。(3)如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任何违反本法规所定之情况,应作出实况笔录且将该笔录交予有权限之实体以科处有关处罚。(4)监察人员得依法扣押引致违法行为之货物,并将之交与保管人保管,但仅以组成卷宗或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所必要者为限;在将货物交与保管人保管之情况下,应在实况笔录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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