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超采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59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8条规定:(1)最终生产量及采伐区域的调查结果,国有林产品买入者没有违法和不正当行为,在某些树种的产品生产方面,超过在卖出当时指定之木材量生产时,对于以合同或卖出通知当时的价格为基准的超过生产量,追缴其换算金额,引渡其树种产品。(2)在第1项情况下,某些树种产品的木材量已超额生产,但其他树种产品的木材量尽管按合同或者卖出通知当时指定的本株全部生产,但与树种别生产指定木材量相比仍不足时,可在追缴金额的限度内,扣除不足生产量的换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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