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源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9页(739字)

埃塞俄比亚重视依法使用管理水资源:(1)生活用水和家庭用水,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使用其家庭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或流经其家庭以及家庭附近的水,以满足其本人和家庭以及牲畜饮水的用水需要。如有余富的水,可向缺水邻舍提供必要数量的生活用水。(2)城市用水,法律规定,重要城市、自治区在保障城区供水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并应建设供水设施。市政府有责任管理和控制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以满足城镇用水和水量分配。(3)农业用水,法律规定,如水源经过农户土地,农户可取水灌溉土地,但不能损害下游农户生活用水和牲畜饮用的水源。还规定,河流两岸面粉加工厂用水,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业部长负责与其他各部部长及有关当局进行协商,扶持灌溉工程的设计与建设,保持和改善农业发展。政府应指定牲畜肉食生产部门负责修建、拥有、租借和管理牲畜用水蓄水池,修建牧区道路。(4)渔业,民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捕和航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业部长负责与其他部门和有关当局,根据需要进行谈判以获得捕鱼特许权。(5)水力发电,法律规定,只有得到主管当局许可的企业才能在河流上修建水力发电工程及送变电工程供电。(6)工矿企业用水,法律规定,土地占有者当水流从土地上通过时,可用水进行水磨坊、洗染房、浴池等工商事业,但必须保证水不被污染,排出水能够正常使用。矿业用水应执行采矿法规定。(7)旅游用水,法律规定,河流、湖泊上的航行权必须服从一些有关发展旅游事业特定的法律规定。另外,埃塞俄比亚法律还规定,为确保防洪需要,农业部长可签署保护森林法令,在大地上建设永久性植物覆盖区。国家森林法规定,禁止采伐对保护水土、防止水土流失、风蚀、干旱及为保护水源而有必要保留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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