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合同解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27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30条规定:(1)所管官署之长在缔结国有林产品买卖合同的买入者符合以下各款之一时,可以解除其合同:在指定期限里不缴纳卖出价款时;违反有关山林法令或合同事项时;在产品领收后三个月内不进行作业或者中止三个月以上作业时;得到引渡以外的产品或在引渡前采取、搬出及处理产品时;无正当理由不设置引渡设施时(限年期卖出)。(2)所管官署之长按照第1项规定解除合同时,应及时报告给山林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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