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造林免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08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7条规定,所管官署之长在卖出国有林产品时,在符合以下条款这情况下,可以免除造林义务:(1)卖出产品的搬出及生产作业上所必需的立木时;(2)卖出伐倒木或生产品时;(3)拟卖出不足300立方米体积的木材时;(4)向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卖出立木时;(5)为了实施阔叶树林更新树种造林,把薪炭材(不良活杂木)70%以上的造林障碍木卖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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