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水权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7页(226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24条规定:(1)兴办自来水事业者,应依水利法之规定,向水利主管机关申请水权登记,暨兴水权、水源有关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2)前项申请,应由自来水事业主管机关核转之。第93条规定:(1)自来水管承装商应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登记始得营业。自来水管承装商之技工,应经考验及格给予证书始得工作。(2)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规则及其技工考验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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