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臭氧物质控制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7页(232字)

澳门1995年12月4日法令第2条规定,本法规之规定适用于:(1)由总督以批示核准公布于《政府公报》之表内之单独存在或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中之化学物质(以下称为“控制物质”);(2)含有上项所指任何物质之喷雾器、空气调节设备及灭火器。本法规之规定不适用于进口或出口:(1)用于治疗或科学目的之“控制物质”;(2)成为船舶、飞机或机动车组成部分或配件之设备;(3)于本地区定居或过境之人士之行李内个人使用之产品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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