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1页(261字)

德国《废水纳税法》第2条规定:(1)依据本法的废水是由家庭、商业、农业或其他用途产生的、其特性发生变化的和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脏水),以及从建筑的和固定的面积流来或积聚起来的水(雨水)。从处理、储存和堆放废物的设备释放和积聚起来的液体也视为脏水。(2)依据本法,排导是将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排入地下也视为排入水域。农业土地处理范围内的排入除外。(3)依据本法,废水处理设备是一种为减少或清除废水有害性服务的设备。为完全或部分的防止废水形成服务的设备也视为废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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