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估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1页(600字)

德国《废水纳税法》第7条规定,由公共排水道排放的雨水的有害单位数量,总计按接通居民数的20%计算。如果来自固定面积的雨水不是由公共排水道排放,固定面积大于1公顷时,要以每公顷18个有害单位来计算纳税。可以按接通的居民数或固定面积的大小进行估计。州可以规定在哪种前提下排放雨水完全或部分免税。第8条规定,依据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共法人团体对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负有纳税义务。只要州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有害单位数量,按没有与排水道接通的居民数量的一半计算。如果没有调查居民的数量,可以进行估计。州可以规定在何种前提下排放污水不纳税。当废水处理设备的建立符合一般公认技术规则,并且确保按规则进行淤泥清除时,排放不纳税。第11条规定,税金的估计期是日历年。纳税义务的人有第7条和第8条的情况时,必须计算废水的有害单位数量,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与此有关的材料。如果有纳税义务的人不是排放者,则排放者必须向有纳税义务的人转让必需的数据和材料。州可以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必须计算废水的有害单位数量,对评估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与此有关的材料。第12条规定,如果有纳税义务的人不履行依据第11条第2款的义务和州的补充条款,则可以由主管部门对有害单位进行估计。第12.1条规定,对纳税的要求可提出异议和反驳,但不能推延纳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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