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0页(1109字)

英国有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一项判例法案。1843年,一个名叫麦克·诺顿(Mac Naughton)的英国普通公民,误将当时执政的保守党内阁首相罗勃特·皮尔(Robert Peel)的私人秘书当成首相枪杀。法庭一审以政治谋杀罪判处麦克死刑。而麦克则以自己刺杀首相是因为以皮尔为首的保守党在监视和迫害他,杀死皮尔是为了拯救英国为理由,为自己辩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再审时,12名精神病学医生出庭作证,提出麦克是精神病人,而且其是在精神错乱状态下行凶。因此,法庭再审陪审团宣判麦克无罪,将其送往专门精神病院监护医疗。法院的判决激起了公众的不满。国会上院对此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女王维多利亚(Victoria)对此案的审理也十分关注,并提出她不能理解首相为什么要领导一个政党来迫害一个普通公民。从整个案情看,她也认为麦克是精神病人,于是,女王在认真听取了法官对此案审理过程的介绍和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发出评谕,为麦克开释罪责,免除死刑。随后,英国法院的15名法官会同有关方面人士,对女王、国会以及公众就麦克案件所提出的一系列质疑,以法律规则的形式作了详细的解答,释文便是《麦克·诺顿法案》。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为:①所有的人均被推定为精神活动是正常的,并且有足够的理智和充分的理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向陪审团证实相反的情况。②要确立以精神错乱为理由的辩护,必须清楚证实被告行为是处于理智缺损、精神病态,以至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或即使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但不明白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③在精神错乱的幻觉影响下实施行为的人,如果在行为时明知是不应实施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在当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他(她)应受处罚。④被告如患妄想症,他(她)应负的责任要取决于涉及罪行的妄想性质,即他(她)在责任问题上的处境和妄想、幻觉的情况具有真实的处境一样。⑤如果犯罪事实没有争议,被告的责任纯属科学问题,医务人员在审讯前虽然没有见过被告,但在审讯和询问证人期间,他(她)始终在场,他(她)就可以对被告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发表意见。

该法案随即便在英国本土及其殖民地、英联邦国家和美国实施。

该法案是现代司法精神医学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原则的法案。百多年来,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该法案虽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但其基本思想都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肯定,并且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加以引用和延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