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2页(267字)
台湾1986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本法所称渔业权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2)渔业权的设定、取得、变更及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3)渔业权的核准,以不妨害矿产探采、航行、水利及其他公益为限。(4)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设定抵押,不得合并或分割。(5)渔业权或入渔权为公同共有的,公同共有人的变更,应经其他公同共有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6)渔业权人可向其入渔权人收取入渔费,未交付入渔费时,渔业权人可拒绝其入渔;未交付入渔费连续二年时,其入渔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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