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0页(772字)

美国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相对人获得行政、司法救济的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美国现行行政程序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该法曾经几次修改,现载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中的第5章和第7章,共20条。该法的主要内容有:①界定行政程序法中常用的和重要的概念,如“机关”、“当事人”、“规章、“裁决”、“救济”、““许可证”、“制裁”、“机关程序”、“机关行为”等等。②规定每个机关必须使公众获得有关的情报及相关的途径;规定每个机关必须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提供相关文件供公众查阅和复制。③规定公众获得相关情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获得情报的收费标准;规定公众不能获取和查阅的文件的范围。④规定制定规章的程序及规则。⑤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程序及规则。⑥有关行政机构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及案卷的有关规定。⑦行政机关科处制裁、颁发和撤销许可证的程序。⑧该法的法律效力。此外,《联邦行政程序法》还对司法审查的条件、根据、范围、标准及审查期间的救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官的任命、职权、职位、保障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组织、程序和规则;有利于公众参与规章的制定;有利于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权侵害时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美国在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接着又制定了《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政府公开法》等,这些法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美国行政程序法。除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法典外,联邦宪法、国会颁布的其他专门法律、总统的行政命令、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授权法制定的有关规章等,也都包含有大量的行政程序规范。美国行政程序法应认为是以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基础而构建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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