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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对旅客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5: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41页(945字)

旅馆应对旅客带入旅馆的物品或虽在旅馆外面而已由旅馆负责物品的损伤、毁坏或丢失负赔偿责任,其负责期限为旅客有权在旅馆住宿的期间以及住宿日期前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

旅馆有接受寄存证券、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义务,只有对危险物品和笨重物品旅馆才可不予接受。

旅馆有检查旅客要求寄存保管之物品的权利并规定上述物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密封的容器内。

旅馆在接受物品寄存时,可规定其赔偿限额,对于寄存物品所发生的任何损害,其赔偿额将不超过旅馆所收客房价格的500~1000倍,但应在旅客寄存物品前将上述规定告知旅客。

对应由旅馆寄存保管的物品而旅馆拒绝寄存保管造成损失者,旅馆不得限制其损害赔偿之责任。

对于未交给旅馆寄存保管的物品,旅馆对每一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将不超过所收客房价格的100倍。

关于“客房价格”系指旅客本人所在客房1天的最高房价,不包括税金、服务费和其他附加服务费。如几个人同住一间客房,应按一人住该客房时所付房价计算。

由于旅馆或旅馆应对其负责的任何人之过失或故意行为或不行为而致使旅客物品损伤、毁坏、遗失时,旅馆则不能援用本协定关于赔偿限额之规定。

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物品损伤、毁坏和遗失,旅馆可以相应地免除责任:(1)由于旅客本人,或随同旅客的人,或旅客所雇用的人,或前来探望他的任何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不行为;(2)由于不能归咎于旅馆的不可避免的、不可抗拒的事件;(3)由于物品本身的性质。

旅客应在其物品因损伤、毁坏、灭失而受到损害后的适当与可能的时间内及时告知旅馆。如未及时告知,则只有在其物品损伤、毁坏、遗失出自旅馆或旅馆应对其负责的任何人之过失或故意行为或不行为时,旅客始有请求旅馆赔偿损失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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