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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6: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2页(578字)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早在1890年,欧洲各国政府代表在瑞士签订了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公约——《伯尔尼公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间货物运输业务大大地发展。一国的货物运往国外,有时要经过好几个国家或地区,经海关时,检查和交税很复杂,托运者或货主不可能处理每一项业务,这导致不少工作需要代理人代办。

由此,19世纪后半叶,欧洲国家之间开始了国际货物联运业务。1886年建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后来在1890年,欧洲各国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会议,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于1893年1月起实行,后来在1924年,1933年两次修改,1934年此公约在伯尔尼会议上又重新修订,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于1938年10月起实行。当时参加国有24个,西欧有南斯拉夫、奥地利、瑞士、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芬兰、瑞典、挪威、比利时、葡萄牙、丹麦、希腊、土耳其、卢森堡、英国,东欧有原民主德国、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尼亚、匈牙利。前苏联没有参加,但与芬兰订立了苏芬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伯尔尼公约”虽在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断实行,但战后又重新恢复,以后又多次修改,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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