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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6: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3页(882字)

证明船舶所有权、性能、技术状况和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

船舶必须通过法律登记和技术鉴定,在获得这类有关证书后,才能参加营运。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按章程和规范办理船舶登记和检验工作,并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船舶证书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船舶国籍证书。又称船舶登记证书。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

它属于法律登记性质。按国际惯例(我国也如此),船舶只有在履行法律登记后才能取得海上航行权。

2.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发给国际航行船舶的证书。根据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签发。我国政府授权中国船舶检验局签发。

这些证书为: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客船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3.吨位证书和运河专用吨位证书。

发给国际航行船舶的证书,但运河专用吨位证书只发给须通过运河的船舶,这些证书为:吨位证书;苏伊士运河专用吨位证书;巴拿运河专用吨位证书。

4.船级证书。发给入级船舶的证书。在我国这些证书根据海船入级规则规定,由中国船舶检验局驻各地的办事处签发。这些证书为:船级证书;临时入级证书;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

5.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和检验簿。

发给装有起货设备的国际航行船舶。这些证书和检验簿为:船舶起货设备检验簿,船舶起货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船舶起货设备双杆使用检验证书;船舶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可燃气体清除证书;以及各种船用产品证书等。

6.锅炉检验簿。发给装有锅炉的船舶(部分验船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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