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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9页(580字)

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使船舶处于能适宜于该航次在预见风险中安全航行的状态。

船舶在开航时的适航必须具备:(1)船舶的结构、强度、装备等能经受海上可以预见风浪的侵袭,表示这种能力通常要求船舶具有有效的“适航证书”,或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构造安全证书”以及其他证书,如“船级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等;(2)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及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重要责任就是使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如果船舶不具备适航,承运人又不能证明已尽到了谨慎处理之责,就不能免除损害赔偿之责。在国际判例中,承运人声称已尽到了“谨慎处理”责任,对不能发现船舶的“潜在缺陷”导致不适航,他往往被判定免责,使托运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已取消了“适航”这一名词。公约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如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内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是由于他的过失或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则他必须负责赔偿。这样的责任基础实际上就是要求承运人在他掌管货物期间内船舶应始终保持适航状态,正因如此,“适航”的名词就不必要继续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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