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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期限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7: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9页(1088字)

承运人按提单规定对货物灭失损坏应予负责的时间期限。

海牙规则和一般提单规定货物从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为止。按习惯解释,即是指货物起吊时开始,至从船上卸下并脱离吊钩时为止,这就是所谓的“钩至钩原则”。国外有些港口对进口货规定货物在港内库场或海关仓库存放期间的风险责任仍由承运人负责,这样就延长了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限。“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本来,装船都应该是在本船船边进行的,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的责任也是从装船开始的。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托运人都应承担将货物送到船边的义务。在集中装船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由船公司指定的人代行这种将货物送到船边的一系列作业而已。所以送到船边以前(通常以将货物挂上吊钩为界)的风险仍由托运人负担。

至于以船公司的驳船将货物送到船边的做法,虽然表面上看好像是船公司已经接受了货物,应由船公司负担送到船边以前的风险,但是,即使这样,仍应解释为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并不负担装船以前的风险。

如果从货主方面来看,把所有要装船的货物交给船公司所指定的装船代理人(如有必要应取得仓库收据),正像把货物交给船公司一样,交货以后的一切风险都应由船公司负担。

但是,在货主和船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本来规定的责任是从在本船船边装船时开始的。即使在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界限也没有改变。

货主和装船代理人之间只不过是根据货主与船公司之间的关于由装船代理人进行集中装船的特约,才存在着类似有关装船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所以,即使在装船代理人接受货物以后,产生了像船公司所应负担的那样责任,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各自对货主负担的责任,仍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即根据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在船边装船以前属于装船代理人的责任。

关于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的责任,即使是在装卸公司进行集中卸货的条件下,也是以船边为界,即货物脱离本船的吊钩时,责任即告终止。由于是以船边为责任分界线,所以卸货费用的负担,原则上也按这样的分界线来划分,即船公司只负担货物的卸船费用,在此以后的驳船费、岸上装卸、保管费等由货主负担,由收货人向装卸公司或者其他业务的代办人支付。

至于有关因港口或货物的原因而在船上发生的费用应由谁负担,如果有与上述分担原则相反的习惯,或有特约,则与装船一样按惯例或特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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