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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7: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3页(1589字)

船舶所有人把船舶租给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或租船人的安排来运输货物的方式。

租船运输对班轮运输来说,有其不同的特点:(1)租船运输船在营运上的安排根据租船人的需要或按合同而定,而班轮是按照船期表定期、定航线的运输;(2)租船运输运价不很稳定,随租船市场行情的起落而变化,而班轮运输的运价是按照固定的运价费率本,较稳定;(3)租船运输中船长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而班轮运输船长签发的提单则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合同凭证;(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货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船舶的一切营运支出均由船舶所有人负担;(5)租船运输中的航次租船运输一般多适用于装运大宗货如粮谷、矿砂、石油、糖等,而班轮运输一般多系装运集装箱和杂货。租船运输的方式主要有: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和光船租赁(又称过户租赁)三种。

洽租船舶业务都是通过中间人——租船代理人和船舶经纪人进行的。

因此,租船市场实际上是租船中间人会聚的场所。

当前,国际上租船市场主要有伦敦、纽约、汉堡、鹿特丹、奥斯陆、东京、香港等。其中伦敦市场一直是最大的国际租船市场。

各国的船舶所有人在伦敦大多派有代表,大部分租船活动是在“波罗的海商业和航运交易所”里进行的。纽约市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租船市场,并逐渐成为对伦敦市场的竞争力量。

纽约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一般都是通过电话进行交易的。

按照国际惯例,在租船市场上很少有租船人同船舶所有人直接接触的,通常都是双方分别通过一个租船代理人和一个船舶经纪人洽谈,有时还要通过两个或更多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多番转手后才能成交。有的租船代理人也做船舶经纪人的业务,反之情况也有。他们与船、租双方均有广泛联系;熟悉租船市场,了解船货、运价动态;具有业务经验,能依照租船人的指示寻找合适的船舶,被授权代签合同等。

在国际租船业务中,在各个航运组织或各种大宗货物贸易商会均制订有适用于不同的货类、运输航线以及租船方式的租船合同范本,以供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洽谈租船业务时使用。这种范本即是被广泛采用的标准格式。它将有关的主要条款先行拟就,租船双方洽商时,可根据此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进行谈判,把增减或修改事项加注于该格式上或另行补充,这样就比重新拟订一个合同省事得多。国际上采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多种多样,但被最为广泛地采用的有:(1)波罗的海白海船舶所有人公会的“标准杂货租船合同”,简称GENCON。

(2)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简称BALTIME。(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公司”简称AUSTWHEAT。

(4)“太平洋沿岸谷物租船合同”。(5)纽约物产交易所的“定期租船合同”。

(6)“古巴食糖租船合同”。(7)“巴尔的摩泊位条款保物租船合同”,简称ALTIMORE。

此外,还有中国租船公司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简称ZHONGZTIME1976。

租船合同中的叙述从船租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意义上讲,可分成两类:(1)条件: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签约时存在的事实与条件。

例如:船名、船舶当时的位置、登记船级等。合同的履行有赖于这种事实与条件的真实性。违反这种条件,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可取得违反这种条件所引起的损害赔偿;(2)保证:是一方预先的承诺与保证。这种承诺与保证必须是真实的或是担保履行的,例如船的所有人对船舶适航的保证。违反这种保证,对方一般不能拒绝履行合同,而只能提出损害赔偿,除非这种违反保证破坏了合同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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