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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限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7: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3页(1103字)

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各国船公司提单上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如不采用英镑货币时,则以当时100英镑的兑换率折合成采用的货币值作为责任限制。

由于英镑不断贬值,所以现今的最高赔偿限额是很不合理的。“维斯比规则”中,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是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000法郎或按毛重每千克30法郎,两者中以高者为限额。“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是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为835单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为2.5计算单位,两者以高者为限额。

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将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对此海牙规则并无明确规定。“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如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有意造成的;或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仍采取漠不关心态度,他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利益,应按货价赔偿。

同样,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也有上述行为或态度,则他们也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利益。

托运入托运贵重货物时,如欲货物一旦受损时按实际价值赔偿,不受责任限制的约束,则必须声明该货物的种类、性质和价值,除支付运费外,还要支付一笔额外的附加费用,称为贵重货物条款。

我国1992年《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述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显然,为了尽量减少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在提单中载明集装箱内的货物件数;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应当在提单中载明价值,或者同承运人另行约定较高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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