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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8: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7页(586字)

承运人在运输期间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其责任按下列四种情况处理:(1)由于承运人或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的职务范围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责赔偿;(2)关于造成灭失或损坏或伤亡事故及其程度,索赔人应负举证之责;(3)如果伤亡、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船舶海损事故或船舶缺陷所引起或与此有关时,除非承运人提出反证,否则应当推定承运人或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业务范围内,负有过失或疏忽责任。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索赔人仍应对过失或疏忽负举证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或其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称为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以及对旅客自带行李、车辆或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国际上均订有责任限制额。

有些海运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本国公民的责任限制可以适当提高。免费儿童受到伤亡,包括一周岁以内不能作为旅客的儿童,如遇伤亡,承运人仍有责任予以赔偿。

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是他们雇佣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的,或是明知可能产生这种损失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则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国际上所订有关旅客及其行李的赔偿责任限制额,不得改变关于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对承运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如有矛盾,应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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