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7页(922字)
旅客除国家法令和有关国际公约订明的权利外,还享有运输合同或船票上所规定的权利。
例如凭所持船票乘船,按规定携带儿童或免费携带,或免费自带行李或托运行李。如船舶结构设备有缺陷或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伤残,或行李、自带行李遭到灭失或损坏,旅客有索赔的权利。
旅客受伤的索赔,由旅客或其代表提出。
旅客死亡的索赔由旅客的私人代表、继承人或供养亲属提出。
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索赔,按下列四种情况处理:(1)行李有明显损坏时,对自带行李应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书面通知,对托运行李,应在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2)在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或行李灭失时,应在离船之日或交还之日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交;(3)如果旅客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除能提出反证外,应推定他已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4)如果行李受损情况,在交接时已进行联合检验,则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交运的行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在载运或应当载运行李的船舶到达后的合理时间内,由于未能将行李交还旅客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内。但不包括由于装卸工人纠纷所引起的延迟。承运人对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国际上订有责任限制额。对自带行李、车辆或其他行李的限额都是不同的。国际上对上述赔偿,还订有免赔额,应自灭失或损坏的赔款中扣减。
旅客及其行李在运输期间遭受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发生争议后,旅客应向法院提出控诉的最后限期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两年。
其计算方法如下:(1)旅客受伤自离船之日起算;(2)旅客死亡,自该旅客应离船之日起算。如旅客在运输期间受伤,直接导致离船后死亡,则自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不得超过自离船之日起3年为限;(3)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自离船之日或应离船之日起算。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其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或应归于该旅客所造成的过失或疏忽称为自身过失。如属于上述情况,则应依法免除或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