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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8: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9页(717字)

又称海上救助。

在海上由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所施行的援救。而这种救助不问发生在什么水域。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处于危险局面而又无法自力解除危险,故请求外来力量救助或者由他船自动前来救助。所以海上救助的先决条件是船舶遇难和依靠外来力量救助。

海上救助是一种道义责任。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或各国救援组织,在收到遇难船舶发出遇险呼救信号时,都应迅速赶往或组织力量施救。

救助的措施视遇难船舶的实际而定,通常有:协助搁浅船舶脱浅;协助起火船舶扑灭火灾和抢救人命财产,或将其拖离以免火势蔓延他处;将遇难船舶拖带至安全地点或港口;为遇难船舶代行指挥或提出施救建议或提供燃物料等。为明确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救助中各自责任,在救助开始前或在救助过程中,双方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称为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雇佣救助合同,一类是“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一经签订,当事双方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内容。

但下列的情况却经常发生的:(1)由于合同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所以如果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认为约定的报酬不够公平合理,并且事后发生了争议,可以要求协商或者提交仲裁解决;(2)救助开始前或在救助过程中,双方虽然订立了雇佣救助合同,后根据险情发展,在双方同意下也可以再订立“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为目前国际上所广泛采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合同也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加强海上救助工作,中国政府于1989年决定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海上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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