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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2页(587字)

简称全损。

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全损赔偿的限度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1)全部灭失,例如船舶航行中因遇台风或海啸等保险事故连同所载货物全部沉于海中,或因火灾而致船舶或货物全部被焚毁等;(2)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例如水泥因遇水而变成硬块等;(3)所有权无可挽回被完全剥夺,例如船舶及货物为敌国所捕获并没收。

除上述外,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看来已无法避免实际全损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将支出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费用因而由被保险人合理地委付给保险人。

例如,被保险船舶为敌国所捕获,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被保险船舶搁浅于偏远地势危险的地点,而且时值台风季节,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实际全损看来已无法避免。又例如,被保险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受到严重损坏,经过确切估计的救助费用、修理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的总和将超过船舶保险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可以向保险人发出书面的或口头的委付通知,如保险人接受委付,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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