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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0页(1148字)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但在航程中或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处理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问题,我国以197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为主要依据。国际上通常以“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为主要依据。

前者同后者相比,除对由于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提出较严格的要求外,其他没有重大的差别,但其条文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货物发生共同海损损失,有时会导致运费的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为了解决共同危险,将一部分货物抛入海中,轻载起浮;或加足力倒车起浮以致机器受到损坏。

这些被抛弃的货物和被损坏的机器都是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搁浅而使船货有全部受损的危险时,则因采取救助措施而引起的救助费用、船舶起浮后因必须修理而驶入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修理后载有原货物驶出避难港的费用、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物料费用,为修理船舶而卸货和修理后重装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等,都是共同海损费用。

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货主宣布此事。

按照国际惯例,船方通过货物目的港的船舶代理人宣布共同海损,并由船舶代理人通知各收货人办理担保手续。对大宗货物特别是整船货物,船舶所有人往往直接通知货主;如属租船,船舶所有人或船长须立即通知租船人。根据“北京理算规则”船货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货主也可宣布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在宣布共同海损的同时,即委请海损理算人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对所宣布的共同海损的案件是否成立,有关方可提出异议。如有争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根据北京理算规则第二条的精神,理算人对案件是否成立共同海损,也有审核的责任。

关于共同海损的宣布时限,“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如果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

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通常应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提供,而全部材料应在航程结束后一年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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