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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4页(849字)

为防止某些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出,对出入境的船舶、飞机、车辆、交通员工、旅客、行李、货物等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检疫机构设在国际通航的港口、飞机场、车站。国际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为疫、霍乱、天花和黄热病等四种。我国检疫条例规定除上述四种外又补充了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两种,共计六种。

国际航行船舶,从一个国家的港口驶入另一个国家的第一个到达港时,首先应由卫生检疫机构对船上所有人员及生物进行有无传染疫病或者有无染疫嫌疑的查验。

国境卫生检疫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行使其主权的一个部分,其目的是防止检疫传染病在国际间蔓延,特别是防止疫病传入,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保护人民的健康。在世界上,各国都有一套适合其本国情况的检疫规定。

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是1957年12月23日对外公布的,它包括海港、航空港和陆地边境检疫。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在1977年进行了修改并在同年9月19日公布施行。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每一艘来自国外的船舶及其人员、行李、生物、货物等,在其最先到达的港口,为判明该轮是否染疫或者有无染疫嫌疑,都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船舶在实施进口检疫完毕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给进口检疫证。如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需要进行卫生处理和限制的事项,应当在进口检疫证上签注,以便在进港后检查执行情况。

从我国开往国外的外国籍船舶,经船长申请,在最后离开的港口实行出口检疫。

它包括船员和旅客的医学检查以及船舶的卫生检查。为了保障我国远洋船舶的顺利航行和船员健康,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本国籍的远洋船舶出口时,一律实行出口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进行出口检疫时,未发现船上人员有检疫传染病症状,同时对该轮卫生情况满意,则签发出口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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