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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清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4页(621字)

指船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明细表。

该表写明危险货物名称、提单号、标志、件数、重量、性质、类别及装舱位置等,作为港口监督检查的依据,也作为港口调度、装卸部门安排停泊地点及装载、起卸时注意事项的重要资料。为了港口、码头的安全秩序,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船舶载有、装载、起卸危险货物时,应向港口当局申报,填具危险货物清单。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危险货物的分类,在国际间以及各个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十类,即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某些易燃货物,如棉麻、煤粉以及某些虽属危险货物,但含量、浓度、剂量、件重等均小于规定的限额,可作普通货物处理。

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类及其所属的类别,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的从1972年起试行的“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卸货港强制规定必须按照海协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的,则应据此填写并加贴其规定的标志。

如船方申请港口主管机关监装,则由该主管机关审核装舱位置及积载等要求。

装载完毕后,由主管机关发给船方一份“危险物品安全装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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