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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责任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1页(433字)

它是在华沙公约第二章承运人的责任中涉及到的。

公约第20条1款规定:

“承运人如果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

华沙公约第20条1款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原则,它规定如果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不负责任。这种责任制叫做主观责任制或过失责任制在这种主观责任制或过失责任制中,是假定承运人是有过失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方能免除其责任。

换言之,承运人要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他没有过错。

这种举证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在诉讼中也是争论的焦点。随后对华沙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一个文件——海牙议定书对此款也未作更改,仍然保持了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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