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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1页(631字)

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于1975年9月25日在蒙特利尔签订,全称“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所修改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是对1955年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也只限于将责任赔偿限额的法郎数改用特别提款权来表示。对旅客的最大责任限额由25万法郎改为1.66万特别提款权,对行李和货物每千克由250法郎改为17特别提款权,对旅客自理物品由5000法郎改为332特别提款权。

对公约第22条(海牙修改的)4款在文字上作了一些改动,全文如下:

4.本条规定的限额并不妨碍法院按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一部分法院费用和对起诉人所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如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诉讼费及其他起诉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或超过6个月但仍在起诉以前以书面向起诉人提出应承担的金额,则不适用前述规定。

这一款规定的目的就像海牙议定书那样,是鼓励承运人和有关受害人间尽可能在法院外自行协议解决责任赔偿问题而不诉诸法院。

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中的其他规定基本上和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相同。议定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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