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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民航理事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0页(1407字)

国际民航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秘书处,除有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和行政服务局,以及一个地区事务处和7个地区办事处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第五十五条1款规定:

1.理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并根据经验认为需要的时候,在地区或其他基础上,设立附属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划分国家或空运企业的组别,以便理事会与其一起或通过其促进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事实上,理事会除了设立一个航空运输委员会外,没有再设立第55条1款中所说的附属航空运输委员会。但是,各地区国家间先后建立了民航委员会或民航会议,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又和这些地区性政府组织建立了合作和协作关系,这还是体现了第55条的精神的。

1954年欧洲理事会在国际民航组织的合作下,成立了“欧洲民航会议”(European Civil Aviation Conference-ECAC)。

欧洲民航会议(ECAC)当时由欧洲19国组成,到1983年该会议成员国共有22国。根据上述大会决议,ECAC的会议和活动得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密切配合和资助,主要是通过ICAO的巴黎地区办事处。

1965年3月21日21个阿拉伯国家组成阿拉伯民航理事会,协定经阿拉伯联盟理事会批准,于1967年10月生效。

1983年ACAC共有20个成员国。

1969年1月非洲民航委员会成立,由32个非洲国家组成。

1983年AFCAC共有39个成员国,其中8国同是阿拉伯民航理事会成员国。

1973年12月拉美民航委员会成立,由拉美15国组成。到1983年LACAC共有20个成员国。

除亚洲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先后成立了政府间的地区性民航组织,计有:

1954年欧洲民航会议ECAC

1965年阿拉伯民航理事会ACAC

1969年非洲民航委员会AFCAC

1973年拉美民航委员会LACAC

国际民航组织把这种政府间的地区性民航组织看做是对国际民航组织工作的补充而积极给予支持。

1969年和1974年ICAO理事会分别作出决定,给予AFCAC和LACAC以相同于ECAC的支持(1969年2月28日事事会第六十六届第六次会议和1974年4月理事会第八十一届会议)。

所以,国际民航组织的各地区办事处除了前面所说任务外,还要向该地区的地区性民航组织提供必要的秘书性服务(地区性组织召开会议等),间接费用由ICAO负担,直接费用由该地区性组织自己承担,但ICAO可以先为垫付。

在航空运输经济、技术援助等方面,地区办事处也配备有专家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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