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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8页(1196字)

这是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4个文件之一。

由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没有解决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问题,作为退一步,会议才制定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听由各国参加。前者给予了第一和第二种业务权,即: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协定第一条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则给予了全部五种业务权(协定第一条第一节),即: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机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机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5)装载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关于本节(3)(4)(5)项规定的权利,每一缔约国所承允的仅限于来自或前往该航空机所属国本土合理构成的直达航线上的直达航班。

上面两个协定对国际航空运输没有产生什么作用。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到1983年度共有96个国家参加,包括英国和美国。从参加协定的国家数来说可以认为是比较多的了,但是协定并没有真正起作用。1959年欧洲民航会议在斯特拉斯堡制定的双边协定标准条款中,1977年英美间的第二个百慕达协定中,1983年非洲民航委员会制定的双边协定标准条款中都专门列了缔约国互给第一和第二业务权的规定,这就说明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并没有起作用,否则就不必在双边协定中作此重复的规定和授权了。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虽然早在1945年2月8日就生效了,但至今只有以下11国家批准或加入:玻利维亚,布隆迪,哥斯达黎加,厄尔萨瓦多,埃塞俄比亚,希腊,洪都拉斯,利比里亚,荷兰,巴拉圭,土耳其。

美国自己都没有批准这个协定。瑞典在1945年就批准了这个协定,但在1982年4月29日通知退出协定,退出已于1983年4月29日生效。所以,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目前仍然是由双边协定体制来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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