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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5页(578字)

是1983年在国际民航组织召开的第二十四届大会上提出的。

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航空公司,有的虽然有,但其规模很小,无力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所以,他们对以往的一些协议中规定“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一条,无法接受。在这次大会上,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在“利益共同体”范围内,一发展中国家可指定该“利益共同体”中另一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来经营前者在双边协定中所规定的航线及其他航空运输权而不受“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必须属于自己方的限制。建议的理由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对指定航空公司有困难(有些发展中的小国甚至没有自己的航空公司,或者虽有但很小,无力从事国际航班),因此要求大会接受“利益共同体”这个概念,并从这个概念出发,免除对指定航空公司“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必须属于指定一方”的限制。

上面所说的情况是存在的。

但“利益共同体”这个概念过于空泛,既无定义又无明确的组织,笼统地对此作出承诺是不妥的,漏洞将是很多的。会上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澳大利亚等航空大国对“利益共同体”概念表示支持,这是耐人寻味的。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此提案持审慎态度,但由于提案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也不好反对。最后,大会通过了一个决议(A24-12),接受了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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