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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模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5页(650字)

指在芝加哥会议上最后决议书中提出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标准格式,即“临时航空线协定的标准格式”。

建议各国不采用。这是因为芝加哥会议不能解决多边国际航空运输的经济权益问题,而必须通过双边才能解决经营定期国际航班,为使各国之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尽可能一致而提出的。

芝加哥会议在建议这一标准格式时,强调了“每一国家承允在协定中避免列入特别规定以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或空运企业独享的过境权。非商业性降停权及商业性入境权,不缔结任何排斥或歧视任何国家的空运企业的协定……”。

这一反对歧视或差别待遇的原则在芝加哥公约的许多条款中也都有所规定。

芝加哥模式标准格式共10条。

第1条规定以附件的形式来列出双方所交换的业务权。第2~7条是实施协定的行政性和程序性条款,它包括指定空运企业,空运企业向对方申报资格,对方发给申请空运企业以经营许可,尽早开航等;征收机场和设备使用费,豁免航空机用燃、油料及零备件、机上供应品的关税和费用等;互相承认对方核准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一方的航空机、机组、旅客、货物等应遵守对方有关法令规章;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

第8~10条为法律性条款,它规定协定的登记,仲裁和协定的有效和终止。但是标准格式对动力和运价的管理则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也无法规定。尽管如此,标准格式仍对统一国际上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及行政性条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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