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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5页(720字)

与国际航班协定同时制定。

该协定对五种业务权均给予了规定。即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机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机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关于其中(3)(4)(5)项规定的权利,每一缔约国所承允的仅限于来自或前往该航空机所属国本土合理构成的直达航线上的直达航班。

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仍由双边协定体制进行管理。

因此,它与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处于同等的地位。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虽然早在1945年2月8日就生效了,但至今只有以下1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玻利维亚、布隆迪、哥斯达黎加、厄尔萨瓦多、埃塞俄比亚、希腊、洪都拉斯、利比里亚、荷兰、巴拉圭、土耳其。

美国自己都没有批准这个协定。瑞典在1945年就批准了这个协定,但在1982年4月29日通知退出协定,退出已于1983年4月29日生效。

所以,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权目前仍然是由双边协定体制来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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