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9页(209字)
就是协议双方同意,由业务始发国一方批准运价而不加干预。
这一原则适用于双方,适用于各方的来回票。双方还同意政府尽量少地进行干预,干预的条件和“双不批准”原则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对对方批准或同意的运价表示不满意时,可以要求磋商。美国和荷兰于1978年3月,和原联邦德国于1978年11月以及和澳大利亚于1978年12月分别签订的各双边协定中就是使用了始发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