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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的筹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40: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68页(1807字)

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费、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购置费和安装费、临时工程费(导流工程,施工交通道路,临时房屋,施工供水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等)、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费、前期工作及施工管理费、投资利息及保险费、基本预备费及价差预备费等。

投资中不包括全部建设期物价上涨指数所计算的价差预备费的,称为静态总投资,包括价差预备费的则为总投资,又称为动态总投资。

投资的筹集成功是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必要前提。由于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作好建设前期工作(见水利工程基建程序),在经济上技术上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可行性,作为筹集资金的基础。投资筹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利用自有资金和折旧基金,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由受益企业或群众集资等。

政府财政拨款兴建大型公益性水利工程,世界各国以往常采用这种方式,如美国联邦政府拨款兴建以胡佛大坝及水库为骨干的科罗拉多河流域的水利工程、田纳西流域的航运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也是由政府拨款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如黄河上的三门峡水库、刘家峡水库、淮河上的梅山水库等。但近年来政府不再拨款无偿投资修建水利工程而改为贷款,利息较低,偿还期为15年。对于纯属公益性或公共安全又无收益的水利工程,国内外仍由政府拨款作为工程基建投资。

国际惯例上,能贷款兴建水利工程的金融机构,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简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等。世界银行贷款利率较商业银行低,偿还期为15~20年(包括宽限期5年在内),俗称硬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为无息贷款,仅收手续费,俗称软贷款,但不易获得。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条件均极严格。首先拟向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应经过建设前期工作并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的审查同意,列入贷款项目。

我国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立项,然后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派员对工程项目作实地考察,了解经济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情况,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再行组织专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评估,经过银行官员与专家组编制评估报告送银行董事会审查,并由银行与贷款主办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进行贷款谈判。当银行董事会审核批准贷款后,贷款的主办机构及法人代表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主办机构按银行的法规和协议条款支用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在工程施工期内亦即贷款项目执行期间,贷款机构应定期向银行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银行派员的实地检查。工程完成和贷款项目完结之后,银行要求提供总结报告,有时还要求进行贷款项目的后评估。

世界银行的规范化要求虽然烦琐严格,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至于政府贷款方面,近期日本向中国政府提供日元贷款,为期30年,利息低;其他国家的贷款多为出口信贷,为各该国家的厂商出售机电或施工设备给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提供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但仍为商业贷款性质,偿还期也短。

由水利工程主办单位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并按期付息还本,国际上比较多见。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自1959年以后,经国会允许向金融市场出售债券。

我国实际采用发行债券兴建水利工程者很少。

对有产品出售的工程来说(如水电工程有售电收入,供水的水库工程有水费收入),发行债券是一个可行的筹资方式。

如果属于公共安全的防洪工程,没有收入,只有社会效益,则不宜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除非由政府机构负责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发行股票建设有财务收入的水利工程是国际上常用的集资方式,我国有些地方兴建的中小水电工程,由省县和企业各方共同集资作为股东,享有分红和参加管理的权利,并分担义务与责任;也有按受益的比例,由参加集资的集体或个人分担工程费用,并作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

集资可分为劳力、材料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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