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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42: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92页(1438字)

广告,是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

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招贴、电影、幻灯、橱窗布置,商品陈列等形式来进行。

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条目,对“广告”所下的定义是:广告是一种传播形式,意在促进商品的销售和劳务的扩大,影响公众的意见,获得公众的支持,推动某一事业或诱出某种反应。广告通过各种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标牌、邮递等达到预期的目的。广告区别于其他传播方式的特点是——广告通常要向媒体或制作者支付费用。

根据国际惯例,在美国、日本、欧洲、澳洲、加拿大、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以色列、墨西哥等工商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除了颁布广告法案、法律、律法外,大多有广告管理条例、广告业务准则、广告论理纲领、自我管理方式以及有关广告组织。

在中国,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式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申请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承办广告业务;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申请广告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广告刊户应向有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如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度量衡器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等),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得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不得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不得有诽谤性宣传,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广告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之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收费标准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统一标准的,可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但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美国、日本、欧洲等都有广告自我约束机制。

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制订有“创作规则”并在全国和地方上设有商业改进局(BBB)组织,得到商行的支持以消灭不公平的商业习俗。美国广告协会、广告代理商协会及美国广告联盟还共同制定了《广告业务准则》,禁止以下6项广告:(1)虚伪而易误解的夸张的广告;(2)文字和内容失实的广告;(3)含有违反优良风俗原则的煽诱性或暗示性广告;(4)危害同业和刊登广告的企业之基础的广告;(5)商品价格易被误解的广告;(6)曲解事实或专家言论的广告。

《全日本广告联盟论理纲领》规定:广告基于社会道德及有关法规应给予一般社会大众以福利与方便;广告是将商品或劳务作真实的传达,且须使社会大众信赖;广告不得以虚伪夸张之表现使消费者迷惑或失望;广告不得中伤他人而作夸大之宣传;广告不得恶意利用一般人之迷信与无知;广告不得模仿抄袭其他商品名称、包装、图案等思想或技术,必须发扬独特的个性;广告者与广告代理业、广告媒体所有者须共同确认广告的责任;广告关系者应经常恪守广告之道德观念。

欧洲国家除严格立法(Strong legislation)外,还有非自我管理(No self-regulation)、微弱型自我管理(Weak self-regulation)3种形式实行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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