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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19:27: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7页(1047字)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收、付货款的方式。

它是当出口人运出货物后,再制汇票,将汇票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在实际业务中运用较少。跟单托收是指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或者不附汇票,只将货运单据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由于其交单时间和其他一些要求不同,跟单托收在业务中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只有进口人付清货款,代收行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当进口人见到出口人开制的即期汇票后当即付款,付清货款后拿到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人开制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先向进口人提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如需对汇票承兑,由进口人承兑,承兑后仍需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赎单。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保留在代收行。进口人未付清货款前是拿不到货运单据的。

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仅以进口人的承兑汇票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装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才付款。

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分行事,既无查验货运单据是否齐备或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买方在没有付清货款之前,领不到货运单据,提不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在卖方手里,如买方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卖方仍可把货物另行处理,但卖方需承担额外的费用、手续和风险。至于在承兑交单的条件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办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卖方收款的保障就是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很有可能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因此使用托收时必须对进口人的资信状况认真调查。

关于托收方面的惯例是国际商会于1978年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在国际银行结算中使用很广,它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托收过程中的问题,起到了调和与统一各国银行间不同解释和不同作法的作用。

规则的基本精神是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托收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风险、开支费用、意外事故均不负责,概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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