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9页(1288字)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称为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即达成交易的两个必备要素。发盘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发盘人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不得拒绝对方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所以,发盘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某些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是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作出发盘。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所列的交易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3.发盘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向受盘人发盘,一旦该信件或电报在传递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发盘都有有效期,该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有效期可作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前者从发盘送达受盘人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满为止,后者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若是一项口头发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发盘的效力于谈话结束时终止。
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如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或发现发盘内容错误等特殊情况,发盘人可以将其撤回,但以发盘人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为条件。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到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取消该项发盘,使其丧失其效力。
对于发盘人能否撤销发盘,各国法律解释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
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在被受盘人接受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予以撤销。
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撤销发盘。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上述两种法律体系的不同解释进行了协调并作出折衷的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
但是,如果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或者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的,则发盘人不得撤销该发盘。
发盘可在一定情况下失效(即终止)。最常见的情况有:(1)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在被接受前发盘人对发盘进行有效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