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1页(1050字)
签订于1929年10月12日,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
它主要调整承运人和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书,1958年10月18日开始对我生效。
该公约的有效文本是法文文本,存档国是波兰。
公约主要内容有如下。
1.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1条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取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免费的运输。
2.运输凭证。
(1)客票。
(2)行李票。
(3)航空货运单。
3.承运人的责任。
这是华沙公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它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责任条件以及旅客和货物托运人和收件人的权利。
这是国际航空私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责任条件,奠定了航空私法在这方面的基础。
4.管辖权。
第28条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由原告选择,应在以下缔约国之一的领土内向法院提出:承运人住所所在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营业处所在地或目的地。”
5.最后条款。
第32条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缔约各方是用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对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改变管辖权的规定,都属无效。但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货物运输可以允许仲裁条款,如果这种仲裁是在第28条1款所规定的法院管辖地区进行。”
第33条规定:“本公约并不妨碍承运人拒绝签订任何运输契约或制定同本公约不相抵触的规章。”
第34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航空企业为了开办正规航线作为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也不适用于航空承运人正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