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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囯的土地政策

书籍:太平天国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7 22:21:15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太平天国大辞典》第55页(1734字)

太平天囯的土地政策是通过实行“照旧交粮纳税”,允许地主收租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着佃交粮”制而体现出来的。

1853年冬,太平天囯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以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改革方案。由于当时处在激烈战争环境里,这种平分土地的方案无法实施。当时太平天囯正进行北伐、西征,戎倥偬,急需钱粮,而天京总圣库粮储告匮。为保证革命战争的继续进行,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以东王杨秀清为首向天王上奏,建议实施“照旧交粮纳税”,“以充军储而裕国课”。

天王批准了这个建议。1854年太平天囯以法令形式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订为太平天囯的土地政策,在各地一体施行。

太平天囯在皖、赣、鄂实施的“照旧交粮纳税”,是以允许地主收租承认原有的封建租佃关系,不改变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但是这种政策对地主阶级是不利的,正如南昌大地主邹树荣所说的那样:“计亩征粮忧富室”,“有田者多受累”。

在太平天囯统治地区由于豪绅地主或被镇压、或逃亡、隐匿,户籍粮册也多被毁,不少地方无法向业户征收田赋。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太平天囯采取了直接向佃农征收田赋的“着佃交粮”制。

在太平天囯前期,这个政策曾在安徽太平府及天京附近的陈墟桥蔡村实施。太平天囯后期,太平军克复苏、浙后,对地主的严厉镇压,更激起了农民的抗租高潮,农民更愿意直接向太平天囯政权纳粮。

因此,在地主被逮系、或业户逃亡,佃户存在,或农民抗租斗争激烈的地方,太平天囯继续实行“着佃交粮”政策。这种办法推行面较广,而且进行的速度很快。如江苏,太平军于1860年4月克复无锡,5月就“随田纳款”,1861年10月攻克杭州府,当年就“计亩征粮”。由于太平天囯支持农民的抗租斗争,允许佃农不向地主交租,于是“踊跃完纳,速于平时”。

“着佃交粮”制并不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而是“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在具体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相应措施,它并不排除太平天囯前期已经实行的允许地主收租政策,而是二者并行,贯彻始终。实行“着佃交粮”对农民来说是比较有利的,所交粮赋低于原租额。

由于苏、浙地区尚有不少地主在乡未流徙,他们纷纷要求收租。太平天囯为了保证军需供应,避免各种矛盾冲突,仍然推行前期允许地主收租的政策,并发布告示让外逃的地主“即行回家收租完粮”。因此,在太平天囯统治区内,常出现这种情况,同一个州县里,东乡是业户收租,而西乡则是“着佃启征”,二者杂然并存,兼而有之。如常熟,1860年9月,太平军克常熟后,10月便宣布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要业户“收租完粮”。由于农民抗租斗争风潮汹涌,地主难以收租,到11月,就采取“照佃启征”的方式征收田赋。常熟在太平天囯统治的两年多时间里,除了南乡部分地区外,其他三乡都是由农民直接向乡官交纳粮税,却不向地主交租。

无锡于1860年采取“随田纳款”,着佃交粮,但后两年则改为地主收租。苏州三县中,吴县、元和县由农民直接纳粮。长洲县西北乡由地主收租完粮,其他地区则由于农民抗租斗争声势高涨,地主收租并非易事,故仍兼采“着佃交粮”。在吴江县,城东的同里镇是“着佃办粮”,东南边境的芦墟镇则由地主收租完粮,南乡黎里镇初时设局收租,后改为只收粮赋,在周庄、北舍、莘塔等镇出现地主收租与“着佃交粮”互相交错的情况。

浙江也是如此,如桐乡、海盐等县是“着佃交粮”,而绍兴郡的萧珊县地主可以收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各地阶级力量对比不尽相同,乡官掌握政策互有差异等各方面因素造成的。

太平天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照旧交粮纳税”与“着佃交粮”政策,一方面允许地主收租,另一方面,太平天囯打破封建法规,由农民直接向乡官纳粮税,税额轻于清朝,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从“租不输业”中得到更多的利益,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当地农业生产获得丰收,有力地支援了革命。在实施“着佃交粮”的一些地方,太平天囯将田凭发给佃农,“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佃农成了土地的主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部分改变了封建土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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