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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旧交粮纳税”政策的实施

书籍:太平天国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7 22:21:15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太平天国大辞典》第53页(1916字)

“照旧交粮纳税”是太平天囯的田赋政策,它依照清朝旧制,征收田赋,即农民向业主交租,业主向太平天囯政权纳粮。

1853年,太平天囯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平分土地的办法。由于当时军务倥偬,平分土地难以实现,而天京城内兵士日众,军用浩繁,到1854年夏,天朝总圣库告匮,粮食供应日益紧张。因此筹措粮饷是当务之急。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等启奏天王,要求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以充军储而裕国课”。

天王审阅后,批示道:“胞等所议是也,即遣佐将施行。钦此。”即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在太平天囯的统治区内始终贯彻这项政策。

安徽是太平天囯统治时期比较稳定的地区,1853年冬,安徽就按旧制进行计亩征粮,这是“照旧交粮纳税”的最早尝试。

1854年秋,太平天囯在安徽所辖各县如怀宁、潜山、桐城、庐州,皖南的池州、贵池县等地按成例征粮。粮赋分为地丁银和漕粮两项,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如桐城发现的粮户朱浣曾纳米、纳赋执照等七件便是。

1855年太平天囯占领江西后,设官分治各府县,发布告示,所有一切应完地丁以及芦课、渔课等项,暂依旧例章程,一体完纳,不得拖欠。从至今仍保存的太平天囯向完纳田赋的业户发给的串票来看,说明太平天囯在江西实施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

湖北的情况与安徽、江西基本相同。现存湖北大冶县太平天囯监军颁发的“征收粮票”一张,说明大冶县仍按旧章收取漕粮。

而在鄂东的黄梅县,佃农“多挟贼凌富,而田风大坏”,农民交纳租额尚不及半数。

太平天囯后期,在苏浙一带仍然施行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

“照旧交粮纳税”的实施,意味着允许地主收租,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这在部分学者认为是倒退,是封建化的表现。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它是符合太平天囯战略要求的。太平天囯定都天京后,就处于敌人的重兵包围之中,为了实现推翻清朝的目标,必须少树敌,团结中小地主,允许他们收租。太平天囯政权革除了浮收勒折,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他们“输将踊跃”,“果于从逆”,起到了分化地主阶级,稳定局势的作用。另外从“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实施效果来权衡利弊。1854年天京粮储匮乏,人心不固。

太平天囯领导人因势利导,采取“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收到了良好效果。皖赣各郡县征收的银粮百艘千舸,顺江而下,源源解济天京,击破了向荣的围攻。太平天囯克复苏浙后,继续推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以江南粮赋之收入维持天京达四年之久。有学者认为:在当时复杂的战争环境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的实行对巩固太平天囯政权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允许地主收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土地关系,不能满足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影响了农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尤其是到了后期,一些地方政权为地主阶级所把持,少数将领镇压农民抗租斗争,公开保护地主收租,这就容易使地方政权蜕化变质,更严重的是隐伏着太平天囯性质由一个农民政权向封建政权转化的危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天囯虽然允许中小地主收租,但对其租额有较大限制,如吴江“贼酋程令每亩收租三斗”,常熟“业主约归一斗”,租额远较清朝为轻。

太平天囯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允许地主收租,并不排除对官僚大地主的严厉镇压和对其土地财产的剥夺。太平天囯前期,“(太平军)凡陷一地,尽戕官吏”。攻入南京后,城内的豪绅巨富纷纷被杀,对乡村的恶霸也抄杀不留。

太平天囯占领苏浙后,以其政治和军事的优势,配合农民的抗租斗争,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股反封建力量的汇合,对地主阶级进行沉重打击,每克一城,必搜杀清朝官吏和仕宦豪绅。如克溧阳后,“凡官宦之家,呼为妖头,杀之必尽”。在经济上则采取“打先锋”、“贡献”、“派大捐”等方式剥夺地主财产,致使“殷户之家不能出头,甘受困厄”。

另外,由于太平天囯对地主豪绅的沉重打击,鼓舞了农民的抗租斗争,地主收不到租,度日颇难,“饿死不少”。

总之,“照旧交粮纳税”是太平天囯在不能实行土地关系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采用旧的赋税制度,以保证太平天囯的财政收入、解济军饷的最现实有效的办法,它是符合当时客观实际的一种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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