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口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301页(1109字)
【释文】:
在某一地区的居民区登记为常住人口的人。
户口登记是人口统计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户口管理的经常性基础工作,反映了政府对人口的管理。这种登记一般由国家保证执行,常有强制性的特点。现今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户口登记法,世界人口实际上都属于户籍人口。
在我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区内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常住人口的人为户籍人口。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依上述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在上述条例中规定的户口管辖区(城市和没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内,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全部人口为该户口管辖区的户籍人口。
户是指门户、户、人家、住户,表示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计的人们。户籍人口一般分为家庭户人口与集体户人口。
家庭户人口指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居住在一起并分别注册为一户的全部人口,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也注册为一个家庭户,本人即为户主。也属于家庭户人口。集体户人口是因工作、学习或军事关系在某一单位内居住的人口,他们间无血缘关系,一般均由行政单位指定专人作为集体户户主。
户籍人口中还包括已进行户口登记的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为保证户籍人口数的准确性,我国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从到达迁入地区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没有迁移证的公民凭有关合法证件申报迁入登记。
户籍人口中的公民在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上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通过户籍人口登记可以了解该地区户籍人口规模、自然、社会、经济结构状况,了解家庭户结构,为研究家庭人口学提供必要的数据;为加强治安管理提供了依据。通过户籍人口统计,掌握某一年年初、年中和年末的人口变动情况,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人口数据,同时也为改革行政管理,制订人口政策提供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