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书籍:现代农村经济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10:02: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现代农村经济辞典》第137页(392字)

中国唐代前期实行的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

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和武德七年先后制定了“以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实行“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具体规定是:租是田税,税率为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是户税,以丁立户才有户税,税率根据乡土出产,为每丁每年纳绢、绫、絁各二丈及绵二两,或纳布二丈五尺、绵二两及麻三斤;庸是丁税,开始是力役,每丁每年须无偿地服劳役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不服劳役者,以绢代纳,一日劳役折绢三尺。国家有事,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可免租调;加役连同正役,总数不得超过五十日。

此外,租庸调还有因灾减免和皇室、贵族、勋臣等合免的规定。后来由于土地兼并,人丁流转日益加剧,户籍严重不实,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便逐渐失效。至德宗建宗元年(公元780年)为两税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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