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制

书籍:现代农村经济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10:02: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现代农村经济辞典》第138页(396字)

我国东汉末年至唐(公元3世纪至7世纪)施行的按户课税制度。

征收的实物为“随乡所产”的手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大多数地区为绢和帛。汉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至是取消了两汉以来繁重的算赋和口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贵族兼并土地、转嫁租税的活动,相对地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其后,三国时的魏即据此制定租、调制度。西晋时仍实行户调制,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或次丁男的,交纳数量减半;边远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居民每户交賨布一匹,远地只交一丈。户调只是一个平均定额,实际征收时按贫富分为九等,根据等级收税,称“九品相通”。

唐初实行租庸调制,以丁为本,不再按户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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