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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49: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页(613字)

该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我国政府曾先后制定了众多的会计法规。现在的《会计法》是多年来会计活动和会计立法经验的总结。该法共6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该法在适用范围上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都必须遵守此法。

并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由各级、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地、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同时规定,会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由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该法特别突出的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该法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宗旨在于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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