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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49: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页(734字)

由单位内部对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

目的在于防弊纠错。我国《会计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是指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查对审核的制度。内容包括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资料的稽核。

会计凭证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编制是否正确和手续是否完备。对帐簿的审核,主要审核帐簿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正确,帐证、帐帐、帐物、帐表是否相符。

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主要以报表所列指标为依据,审查报表数字与帐簿的数字是否一致,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内部审查可以是事前审核或事后复核。

事前着重对财务计划进行审核,事后着重查证和验证。总的讲包括法定审核和数字审核。

一经发现问题都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及时改进。稽核人员对审核过的凭证、帐簿、报表应负责任。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由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制度。同时会计稽核也不同于会计检查。因为会计检查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而稽核只能是内部的自我查对。

但是,由于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要求,《会计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还规定:“银行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各行、处、所必须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面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

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交义复核”。这些都是关于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的具体规定。稽核制度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制度,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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