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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行为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页(692字)

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会计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具有以下特征:(1)会计法律行为是会计关系当事人内在意志在客观外在的表现,是一种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清楚和一致的。(2)会计法律行为是一种要获得一定物质利益或一定工作成果的有目的的活动。

如进行货物买卖,就是为了在付出一定的货币后取得一定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

(3)会计法律行为是指合法行为。即会计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仅行为的内容,而且行为的形式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4)会计法律行为最讲求对应关系。

即要充分反映其来去脉。如有借必有贷,有收必有支,有拨款就有报销,有借就有还等,这是会计法律行为最显着的特点之一。(5)会计法律行为在形式上要求以书面为主。必须做到收有凭,付有据。

会计法律行为按性质分,可分为转移资金财产的法律行为和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律行为;按行为人的多少分,可分为双方多方和单方等法律行为;按有无代价,可分为有偿会计和无偿的会计法律行为;按是否以原因存在为前提。可分为有因的和无因的会计行为;按权利性质分,可分为物权会计法律行为和债权会计法律行为;按内外关系分,可分为内部会计行为和外来会计行为。按是否有附带条件,可分为附条件的会计行为和附期限的会计行为。

会计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会计行为必须与真实意志相符;(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目的在于引导和认识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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