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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关系主体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2: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2页(580字)

参与会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会计学上的主体不同。会计学上所说的主体通常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对象,并且不同的记帐方式有不同的主体。如有的以会计人员为主体,有的以财产物资为主体,有的以资金为主体。会计学上的主体,主要指特定的单位、物资或资金。

而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是指会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在我国能充当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预算拨款单位、各种报帐单位和各经营承包单位等。

财会人员是会计法律关系中特别的主体。此外,职工和公民个人在参与会计事务活动时,也可以成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经济和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要求;(3)享有会计方面的经济权利的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条件;(4)对会计行为的后果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5)会计权利受到侵犯时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请求法律保护等。研究会计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说明由谁来执行会计职能和在会计活动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只有确定了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会计活动才有人负责,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才有人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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