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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税后净利润分配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1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34页(575字)

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第四个层次。

是指乡镇企业在对税后利润调整之后,对所剩下的净利润进行的分配。计算公式为:

税后净利润分配的内容主要包括:(1)按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总额的7%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弥补尚未弥补的往年亏损;(3)按协议规定分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4)按规定比例上缴给乡村的税后利润;(5)按规定比例分给企业承包者的税后利润,(6)按规定比例提取企业税后留利,形成各项专用基金。如,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税后净利润分配”是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税后净利润分配情况的一个帐户。

当反映应交能源交通基金时,增(借)记本科目,增(贷)记“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基金”科目;当弥补往年亏损时,增(借)记本科目,减(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当进行投资者分利时,增(借)记本科目,增(贷)记“应付款——应付投资分利”科目;当上缴乡材主管单位利润时,增(借)记本科目,增(贷)记“应交款——应交利润”科目;当形成企业各项专用基金时,增(借)记本科目,增(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年终本科目的余额要转入“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结算”科目而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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